牧業稅的優待與減免
牧業稅的優待和減免是比較多的,各地在征收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都做了具體規定,大體有三類,即普遍性減免、災害減免、社會減免。
牧業稅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以牧區、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有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征稅范圍主要是牛、馬、駱駝、山羊、綿羊5種牲畜。征稅依據各地不盡統一,有的按納稅人的畜牧總收益計征;有的按每年6月末的實有存欄頭數計征,采用差別比例稅率。
為了貫徹國家在牧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有關政策,促進牧業生產的發展,規定有減免稅優惠。對以農業為主的納稅單位與個人只征農業稅不征牧業稅;對以牧業為主的地區,只征牧業稅,不征農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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