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如何自行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如何自行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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