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股權分配方案
一、公司合伙人股權分配方案
(一) 關于合伙人
有關股東的股份怎么分配的,在考慮股份問題的前提,確定合伙人,判斷是否能長期做合伙人,是否能一起共同進步,這個比股份問題更重要。確定合伙人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但如果找了靠譜的合伙人,股份問題相對會簡單和輕松,而且出問題的概率也小。
(二) 關于大股東
是一股獨大還是多人平分,土匪意見在早期還是需要創始人有一定獨裁,也就是需要有單一大股東。
雖然股分平分也有成功的例子,但是僅限于有經驗的創業者。
(三) 關于出資額
在分股份的時候,所有股東都得出錢,合伙人之間不要有干股。
(四) 關于資源入股、技術入股
所謂資源入股、技術入股等最好避免,解決辦法就是公司打欠條欠錢,等公司有錢了再補償。這樣的好處是,不會因為開始的技術或者資源損害了公司未來發展的利益。
(五) 關于留人
留人不能單靠股份,對于人才激勵形式可以多樣些,而且對于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勵效果不一樣,例如對于銷售型人才,現金激勵比股份更有意義。
六、關于期權
在股份之外,期權也是一種考慮形式。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未來某個時間某個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雖然中國公司法里沒有期權一說,但還是可以變相操作。
二、合伙人的特點
(一) 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二) 與別人共同從事于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伙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三) 被認為類似于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伙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
(四) 由合伙組織結合在一起的;
(五) 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
(六) 同伙,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三、什么是合伙人
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合伙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伙;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伙。在對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一) 關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伙企業區別于法人類企業的本特征。對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伙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 關于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權利為經營合伙企業,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伙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伙協議予以約定,對于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后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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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于合伙人
有關股東的股份怎么分配的,在考慮股份問題的前提,確定合伙人,判斷是否能長期做合伙人,是否能一起共同進步,這個比股份問題更重要。確定合伙人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但如果找了靠譜的合伙人,股份問題相對會簡單和輕松,而且出問題的概率也小。
(二) 關于大股東
是一股獨大還是多人平分,土匪意見在早期還是需要創始人有一定獨裁,也就是需要有單一大股東。
雖然股分平分也有成功的例子,但是僅限于有經驗的創業者。
(三) 關于出資額
在分股份的時候,所有股東都得出錢,合伙人之間不要有干股。
(四) 關于資源入股、技術入股
所謂資源入股、技術入股等最好避免,解決辦法就是公司打欠條欠錢,等公司有錢了再補償。這樣的好處是,不會因為開始的技術或者資源損害了公司未來發展的利益。
(五) 關于留人
留人不能單靠股份,對于人才激勵形式可以多樣些,而且對于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勵效果不一樣,例如對于銷售型人才,現金激勵比股份更有意義。
六、關于期權
在股份之外,期權也是一種考慮形式。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未來某個時間某個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雖然中國公司法里沒有期權一說,但還是可以變相操作。
二、合伙人的特點
(一) 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二) 與別人共同從事于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伙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三) 被認為類似于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伙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
(四) 由合伙組織結合在一起的;
(五) 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
(六) 同伙,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三、什么是合伙人
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合伙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伙;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伙。在對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一) 關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伙企業區別于法人類企業的本特征。對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伙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 關于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權利為經營合伙企業,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伙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伙協議予以約定,對于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后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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