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合同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一、法人代表合同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還是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是公司沒有蓋公章,那么此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如果公司公章蓋章了,合同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可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是超越了權限,而仍與之訂立合同,則具有惡意,那么此時,合同就不具效力。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1)、第一百四十九條(2)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失。
三、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通常而言,對于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對于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范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法人代表合同簽字不蓋章有效嗎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還是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是公司沒有蓋公章,那么此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如果公司公章蓋章了,合同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可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是超越了權限,而仍與之訂立合同,則具有惡意,那么此時,合同就不具效力。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1)、第一百四十九條(2)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失。
三、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通常而言,對于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對于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范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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