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可以用簡易計稅有哪些項目
1.應適用簡易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含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經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對于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未適用簡易計稅,對不符合簡易計稅條件的使用了簡易計稅.如對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如果要享受簡易計稅,應當對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在會計上做單獨的會計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安裝服務不能適用簡易計稅。
建筑企業簡易計稅如何計算納稅額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業"營改增"后采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稅率仍然是3%,與"營改增"前一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下怎么預繳和申報建筑服務發生地:
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1+3%)*3%
向機構所在地申報:
應納稅款= (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1+3%) *3%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特別強調: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再跨區域預繳稅款了。
上文講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簡易計稅的項目有哪些,還寫了簡易計稅是怎么計算納稅額的,應預繳稅款是用(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公式計算出,在不同的情況下有著不同的計算方法,看看建筑企業可以用簡易計稅有哪些項目文章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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