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交增值稅帳務處理(預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商品房,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預收房款應當預繳增值稅,在預繳增值稅后,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1.一般計稅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房屋交付即納稅義務發生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簡易計稅在“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核算。“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因此,簡易計稅下,預交增值稅也在“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核算。
3.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預交增值稅也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
二、提供建筑服務、非房地產企業轉讓不動產、不動產出租就地預繳的增值稅:
1. 一般計稅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月末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簡易計稅和小規模納稅人會計處理同上。
三、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