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總額和注冊資金的區別)
我們認為,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股東必須向公司繳納的,是一項法定義務。投資總額,是股東、公司根據公司經營需要(預算)投資到公司的總金額。投資總額來源于注冊資金、融資款、公司利潤等。除有特別承諾外,公司未達到投資總額的,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強制履行。
在對外關系上,股東承諾追加投資金額的,債權人通常無權要求股東實際履行;股東承諾增加注冊資本或增資的,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強制履行。對內關系上,股東之間約定各自應向公司追加繳納注冊資金(本)的,其他股東及公司有權要求強制履行;股東之間約定各自應向公司追加投資款的,除非有明確約定,一方股東不履行的,其他股東及公司無權要求強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