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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稅收管理是什么意思罰款3000(違反稅收管理是什么意思)

一、哪些稅收違法行為會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

稅收違法黑名單,是指對達到一定涉案金額的偷稅和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普通發票等稅收違法案件進行登記,并予以公布。稅收違法黑名單不僅公布案件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理處罰情況,也公布違法當事人的名稱(名字)、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注冊地址等基本信息。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將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予以公布: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這里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9.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辦法》還規定,對于符合上述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后,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尚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也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二、企業上了稅收違法“黑名單”的補救措施

如果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有什么補救措施嗎?根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根據名單是否已經向社會公布,存在不同的方式:

1.在公布之前,對于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

2.在公布之后,對于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3.對于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

以上規定,是針對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當事人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對于屬于《辦法》第五條除偷稅、逃避追繳欠稅以外的行為,并不在此補救措施之中。

三、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刑事法律風險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規定了十四種與稅收相關的罪名,但從稅收違法黑名單中的稅收違法案件來看,數量最多的五類案件分別是: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逃避追繳欠稅,涉嫌的罪名分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發票罪。此五個罪名也是常見、多發的稅收犯罪案件。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比較常見、多發的稅收犯罪,在“打虛打騙”專項活動下,虛開案件頻頻暴發,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如合肥破獲的特大團伙暴力虛開增值稅發票案,涉案900多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法規,故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虛開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四種虛開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入罪門檻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調整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而且處罰重,最高刑期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可以說是稅收犯罪當中最為嚴重的罪名。雖然法2018226號通知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數額作了相應的調整的,但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稅額一般都比較大,幾萬元、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因此,存在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會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風險。

(二)逃稅罪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或者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逃稅罪的立案標準是采取“數額+比例”的形式,必須要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比例標準才符合逃稅罪的追訴條件,即逃避繳納稅款5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這個百分比是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

此外,逃稅罪有一個稅務行政前置程序,即“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稅務行政前置程序的適用也有一定的限制,“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需要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如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具體來說應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存在欠稅的前提條件;二是實施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為;三是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四是無法追繳的欠稅數額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如果行為人欠稅達到一萬元以上,但不存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為,而是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無法繳納稅款的,則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行為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所謂“假報出口”,可以分為: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除了“假報出口”以外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實施的欺騙行為,具體包括: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虛開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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