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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征稅范圍的有哪些(資源稅征稅范圍有哪些)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源稅減征

減免性質代碼:0604990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第三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四條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064012

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第六條第一段第(二)款

3、開采共生礦減免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064013

納稅人開采共生礦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4、開采低品位礦減免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064014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5、開采尾礦減免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064015

納稅人開采尾礦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6、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064016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參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第四條

7、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064017

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段第(四)款

衰竭期礦山,是指設計開采年限超過十五年,且剩余可開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開采儲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開采年限不超過五年的礦山。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六條第(七)款

8、開采伴生礦減免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064018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9、頁巖氣減征30%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2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第二條

為促進頁巖氣開發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氣供給,經國務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

稅收優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0、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3

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一段第(一)款

11、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4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段第(一)款

低豐度油氣田,包括陸上低豐度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海上低豐度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二十五萬立方米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二億五千萬立方米的氣田;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六十萬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六億立方米的氣田。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12、高含硫天然氣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5

高含硫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段第(二)款

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氣。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13、三次采油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6

三次采油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段第(二)款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六條第(三)款

14、稠油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7

稠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段第(三)款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點九二克的原油。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六條第(五)款

15、高凝油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8

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段第(三)款

高凝油,是指凝固點高于四十攝氏度的原油。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六條第(六)款

16、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資源稅

減免性質代碼:06129919

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段第(二)款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三百米的油氣田。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六條第(四)款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資源稅免征或者減征政策:

(1)北京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稅務部門核定,不超過損失額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征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依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天津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本市可以根據其損失程度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的資源稅應納稅額。

依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二號)

(3)河北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的20%減征資源稅,但減免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單戶企業損失額在100萬(含)以下的,授權省稅務局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100萬至300萬(含)之間的,授權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依據:《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0〕39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4)山西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減征當年度百分之三十資源稅,但減稅額不超過當年度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依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四號))

(5)內蒙古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申請,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前款所稱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損失,不包括納稅人因責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稅適用稅率等稅法授權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6)遼寧

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企業恢復生產次月起12個月內,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且減稅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具體情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權限認定。

以上規定減征項目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①礦產開采或者生產企業由于地震,以及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原因以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其他意外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對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或未按規定采取停產停工等安全生產措施,導致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除外。

②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給礦產企業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不低于3000萬元。

依據:《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遼寧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方案的決議》(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五十六號)

(7)吉林

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資源稅。

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的具體情形以及重大損失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權限認定。

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吉林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議案》

(8)黑龍江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五千萬元以上或者達到上年度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復生產之日起五年內,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資源稅,最高累計減征資源稅額度不超過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五十,并且不超過五千萬元。

依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決定》(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

(9)上海

對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從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發生的次月起12個月內免征資源稅。

依據:《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上海市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滬財發〔2020〕10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上海市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滬財發〔2020〕10號)

(10)江蘇

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的資源稅應納稅額;

依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7號)

(11)浙江

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損失的當月起一年內減半征收資源稅;

依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12)安徽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允許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征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依據:《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水利廳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資源稅實施細則>的通知》(皖財稅法〔2020〕1005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安徽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3)福建

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允許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依據:《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資源稅我省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閩財稅〔2020〕14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資源稅我省適用稅率和計征方式方案的決議》(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4)江西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3個月應繳納的資源稅。

依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江西省資源稅適用稅率方案的決議》(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5)山東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金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16)河南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總額。

依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7)湖北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減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依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百七十六號)

(18)湖南

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當年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

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企業利潤表中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的損失。

依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資源稅實施細則>的通知》(湘財稅〔2021〕15號)

(19)廣東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企業利潤表中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當年資源稅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依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20)廣西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損失金額減征當年應繳納的資源稅,但減征額不得超過當年應納資源稅的50%。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1)海南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按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現將“重大損失”標準公告如下:

①當年新開業的大中小企業納稅人,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后,損失金額超過100萬元的。

②非當年開業的大中小企業納稅人,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后,損失金額超過上年營業收入(含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下同)的20%;上年無營業收入的,損失金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20%。

③微型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自然人納稅人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后,損失金額超過10萬元的。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重大損失減征資源稅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公告2020年第12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會議通過))

(22)重慶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定后,稅務機關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的50%。

依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00號)

(23)四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資源稅。具體免征額度不得超過納稅人受災前一年度資源稅應納稅額。

依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4)貴州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職責認定后,自復產之日起一年內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所涉及礦區或者廠區的資源稅,但免征稅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的50%。

依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貴州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0第8號))

(25)云南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當年應納資源稅,減征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的百分之五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受災范圍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或確認的信息為依據。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依據:《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6)陜西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損失的,損失超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12個月減征資源稅50%。納稅人申請減征當年資源稅,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核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由省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認定。

依據:《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陜西省實施<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授權事項方案>的公告》(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公告2020年第3號)

(27)寧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損失的次月起,連續12個月繳納的資源稅應納稅額減按50%征收,減征稅額最多不超過遭受損失的金額。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8)甘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上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12個月減征50%資源稅。

依據:《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9)青海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重大損失的當月起十二個月內,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

依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青海省資源稅稅目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的決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30)新疆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造成損失當月起12個月內減征50%資源稅。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號公告)

(31)西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免征資源稅。

依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減征、免征資源稅政策:

(1)河北

納稅人開采銷售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減征1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按共生礦和主礦適用稅目從高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依據:《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0〕39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山西

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的,依據地質勘查報告和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尾礦的,免征資源稅。

依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四號))

(3)內蒙古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由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文件,減征伴生礦20%的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尾礦,由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文件,減征尾礦20%的資源稅。

提取鐵精礦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礦漿或尾礦,視同輕稀土原礦,不屬于前款所稱尾礦范圍。

納稅人開采共生礦、低品位礦不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稅適用稅率等稅法授權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4)遼寧

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20%減征資源稅。

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20%減征資源稅。

開采低品位礦,不予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開采尾礦,從尾礦提取的礦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具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能力并納入國家級或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單個礦山開采尾礦提取的礦產品免征資源稅。

共生礦、伴生礦、尾礦的減免稅政策不適用于原油、天然氣、煤、稀土、鎢、鉬,上述資源有關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依據:《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遼寧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方案的決議》(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五十六號)

(5)吉林

開采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開采低品位礦,免征資源稅。

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吉林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議案》

(6)黑龍江

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資源稅,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品(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共伴生礦、低品位礦減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減免稅政策不適用于原油、天然氣、煤炭,上述資源有關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依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決定》(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

(7)江蘇

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10%減征資源稅;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30%減征資源稅;開采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7號)

(8)浙江

開采銷售共生礦(鉛鋅共生礦除外),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減半征收資源稅;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免征資源稅;開采尾礦的,免征資源稅。

依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9)安徽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40%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尾礦,減征50%資源稅;

依據:《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水利廳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資源稅實施細則>的通知》(皖財稅法〔2020〕1005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安徽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0)福建

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別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減征 30%資源稅。

開采尾礦,尾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別核算的,免征資源稅。稅務部門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實現內部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稅收征管過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或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認定等事項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依據:《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資源稅我省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閩財稅〔2020〕14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資源稅我省適用稅率和計征方式方案的決議》(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1)江西

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10%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對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尾礦,對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江西省資源稅適用稅率方案的決議》(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2)山東

納稅人開采與溴共伴生的應稅產品,或者作為共伴生應稅產品的溴,分別計征資源稅。開采其他共伴生應稅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分別核算的,對共伴生應稅產品免征資源稅;沒有分別核算的,共伴生應稅產品按照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從尾礦開采的應稅產品,按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從低品位礦開采的應稅產品,不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13)河南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免征資源稅;納稅人回收利用尾礦庫里的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4)湖北

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百七十六號)

(15)湖南

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減征資源稅;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照其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減征資源稅;開采利用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6)廣東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免征資源稅;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17)廣西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分開核算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20%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尚難利用礦),對低品位礦(尚難利用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尾礦,對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8)海南

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共生礦減征10%資源稅;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免征資源稅;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50%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會議通過))

(19)重慶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30%減征資源稅;納稅人綜合利用尾礦庫里的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00號)

(20)四川

對納稅人開采釩、鈦、硫化氫氣共伴生礦,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對納稅人開采其他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免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的稅目和適用稅率征收資源稅。

對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尾礦不予免征和減征資源稅。

依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1)貴州

納稅人開采尾礦的,按照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依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貴州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0第8號))

(22)云南

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

納稅人開發尾礦庫里的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3)西藏

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尾礦,免征資源稅;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資源稅減征50%。

依據:《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4)陜西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資源稅減征50%,沒有分開核算的,按主礦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伴生稀有貴金屬不予減免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資源稅50%。

納稅人利用尾礦提取礦產品的,免征資源稅。

依據:《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全面貫徹落實資源稅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陜財辦稅〔2020〕16號)

(25)寧夏

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50%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6)甘肅

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7)青海

納稅人開采銷售共生礦產品,共生礦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且共生礦產品銷售額占全部應稅礦產品銷售額比例不足百分之十(不含)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產品,伴生礦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且伴生礦產品銷售額占全部應稅礦產品銷售額比例不足百分之五(不含)的,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納稅人回收利用尾礦的,免征資源稅。

依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青海省資源稅稅目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的決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8)新疆

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號公告)

(二)減免稅管理

1、減免稅核算要求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參見:《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八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八條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九條

3、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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