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含稅銷售額嗎(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
1、《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一條“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在目前減稅降費的大環境下,各地方基本都是按照最高50%減征執行,比如《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落實財政部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財綜〔2019〕32號)第一條“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統一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注:這個優惠是沒有到期日的),我們一般理解,這里是使用增值稅起征點金額來判斷是否享受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與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無涉,也不能與增值稅銷售額混為一談。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月銷售額未超過增值稅起征點金額即可免征,不僅僅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比如《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蘇財稅(11)35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為2萬元,那么廣告業和娛樂業的繳費人如果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
那么這個銷售額如何確定的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三條“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二條“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提醒注意的是,這里使用的是“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價稅合計金額,作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征依據。我們很難理解在營改增之后的政策還做出與增值稅銷售額不一致的計征依據規定,因為現行與銷售額相關的計稅(費)依據都是指的不含稅價,但文件確實如此規定,這一點需要繳費人特別關注。
那么,這個關注點在哪呢?我們舉兩個實例來比較下:
1、a公司是從事廣告業務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假設2022年1月取得廣告費價稅合計20497元,并且開具了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注:這里沒有執行到期日),那么a公司由于銷售額=20497/(1+3%)=19900元享受免征增值稅,但因為價稅合計20497元超過2萬元需要交納文化事業建設費=20497*3%*50%(減征)=307.45元。
2、b公司為從事ktv歌廳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設2022年1月取得娛樂服務價稅合計19981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