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盈盤虧存貨的會計分錄(盤虧存貨的會計分錄)
參考賬務處理
(一)盤虧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二)批準處理后:
借:管理費用(收發計量差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
營業外支出(自然災害等)
其他應收款(保險賠償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三)存貨發生非常損失時應做進項稅轉出。
no.2
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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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進項稅轉出的情況:
1.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2. 收發計量差錯。
(二)應該進項稅轉出的情況:
1. 非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
no.3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常損耗,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二)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三)企業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四)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五)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