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原則是什么(收入確認的原則有哪些)
收入不包括如下業務:
①出租資產的 租金收益;
②債權投資的 利息收益;
③股權投資的 股利收益;
④保險公司的 保費收入;
⑤以 非存貨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業務。
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收入確認和計量的五步法原則
步驟 | 內容 |
本質 |
第一步 |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
收入確認 |
第二步 |
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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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確定交易價格 |
收入計量 |
第四步 |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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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
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
收入確認 |
(二)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1.合同的概念: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可驗證的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2.收入確認的原則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取得商品控制權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①能力,即客戶必須擁有 現時權利,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② 主導該商品的 使用。
③能夠獲得 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3.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
(1)收入確認的一般條件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 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②該合同 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轉讓的商品)相關的 權利和義務;
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根據企業所處的法律環境和實務操作進行判斷,包括合同訂立的方式和流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的時間等。
對于合同各方均 有權單方面終止完全未執行的合同,且 無需對合同其他方作出 補償的,企業應當視為該 合同不存在。
其中,完全未執行的合同,是指企業尚未向客戶轉讓任何合同中承諾的商品,也尚未收取且尚未有權收取已承諾商品的任何對價的合同。
③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 支付條款;
④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⑤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 很可能收回。
企業在評估其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可能收回時,僅應考慮客戶到期時支付對價的能力和意圖(即客戶的信用風險)。
(2)收入確認的特殊情況
①對于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的合同,企業只有在 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 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 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②企業向客戶收取無需退回的對價的,應當在已經將該部分對價所對應的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 并且已不再向客戶 轉讓額外的商品且不再負有此類義務時,將該部分對價確認為 收入;或者,在相關合同已經終止時,將該部分對價確認為收入。
③對于在 合同開始日(合同開始日,是指合同開始賦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即滿足上述 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④對于不滿足上述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對其 進行持續評估,以判斷其能否滿足這些條件。企業如果在合同滿足相關條件之前已經向客戶轉移了部分商品,當該合同在后續期間 滿足相關條件時,企業應當將在此之前已經轉移的商品所分攤的交易價格 確認為收入。
⑤ 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 不應確認收入。從事相同業務經營的企業之間, 為便于向客戶或潛在客戶銷售而進行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例如,兩家石油公司之間相互交換石油,以便及時滿足各自不同地點客戶的需求),不應確認收入。
⑥合同存續期間的確定
a.合同存續期間是合同各方擁有現時可執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的期間。
b.合同的存續期間 不會超過已經提供的商品所涵蓋的期間;
當合同約定任何一方在某一特定期間之后才可以 隨時無代價地終止合同時,該合同的存續期間 不會超過該特定期間;
當合同約定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但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 重大的違約金時,合同存續期間 很可能與合同約定的期間 一致,這是因為該重大的違約金實質上使得合同雙方在合同約定的整個期間內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