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債權人該如何維權(公司注銷了法院怎么執行)
問: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公司已經被注銷,債權人該怎么做?
答:債權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在執行程序中,申請人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的情形時,可立即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列為為被執行人,要求他們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如何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有經過當的清算程序?
答:首先,看被執行公司是否有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如果沒有,則基本可以判斷公司存在規避債務的主觀惡意。其次,可以調取公司的工商內檔資料,查看其《清算報告》是否真實,是否合法合規?此外,再看看內檔中是否存在《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如果存在,一般可直接申請追加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 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營業執照、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而在《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投資人承諾,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因此,一旦債權人發現企業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的可直接申請追加企業的投資人(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圖為:《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問:如果法院不同意追加股東等作為被申請人怎么辦?
答: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如果執行法院不同意追加,債權人也可依據《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案例延伸:
案例一: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武漢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執復字第00054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一冶集團在明知一冶三和公司債務尚未清理完畢的情況下,即作為一冶三和公司的上級機關申請并辦理了一冶三和公司的注銷登記,導致一冶三和公司的債務未能依法處理,損害了申請執行人新欣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其未經組織清算即申請注銷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梁永權與佛山市高明陶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何國權、李青執行審查類異議案件執行裁定書【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執異28號】
本院認為:陶新公司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公告債權人等。被申請人何國權、李青未能舉證證明辦理陶新公司注銷登記前已依法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在申請注銷陶新公司時確認陶新公司“無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且被申請人在答辯中稱其與陶新公司對梁永權為債權人的情況并不知情,但陶新公司在(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63號案及(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88號案中均有委托代理人,上述法律文書已合法送達,陶新公司系在本案債權債務關系經判決確認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后注銷,作為公司股東聲稱并無負債、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因此被申請人上述答辯主張不成立。陶新公司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未經清算,在其已注銷的情況下,其作為法人已經終止,民事主體資格消亡,自然無法再進行清算。綜上分析,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追加被申請人何國權、李青為(2016)粵06執13號案的被執行人,對陶新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三:上海威嘉服飾有限公司、魏國強等一審執行裁定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8)滬01執異54號】
公司注銷經登記機構備案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在本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時,威嘉公司經工商登記注銷,具有注銷登記公示效力。在追加申請異議審查過程中,魏國強、鄭磊以偽造股東簽名,提起撤銷公司注銷的行政訴訟勝訴后,恢復工商登記不具有排除債權人申請追加時,已經工商登記機構登記注銷后股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威嘉公司因偽造簽名被注銷而導致的法律后果,應當通過其他程序解決。故金咸公司申請追加魏國強、鄭磊為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薛昭、汪從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1執異1743號】
本案中,昆明市官渡區譽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在其雖從形式上開展了清算工作,但并未按法律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導致公司未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且不能排除其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意圖,屬于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的情形。因此,申請人薛昭申請追加昆明市官渡區譽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股東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郭琳、汪從洋、楊抒、王翠蘭、許平、陳寶仙、趙昆和為被執行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五:涿州市萬居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執行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執異1066號】
本院認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萬居建筑裝飾公司對和時咨詢公司的債權由(2017)京仲裁字第1917號裁決書所確定,和時咨詢公司在仲裁過程中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程序,應認定該公司明知本案債務的存在。2018年8月和時咨詢公司進行清算,雖然作出了《清算報告》及股東會決議,但事實上并沒有對已知的本案債務進行清理。因此,本院認為,本案應認定和時咨詢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喬如海作為和時咨詢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現萬居建筑裝飾公司申請追加喬如海為被執行人,對和時咨詢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總結:無論是訴訟還是執行程序,債務人公司的注銷均會導致訴訟主體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從而影響到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故債權人對此應當高度關注,并且積極收集證據。一旦發現不妥之處,即可通過執行追加程序及執行異議之訴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