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原則(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嗎)
政策依據: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
2.《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
3. 企業所得稅法
4.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每個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1、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政策總結:
1.折舊范圍:會計準則可以計提折舊,而稅法不得計提的有: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2.折舊方法:會計準則可以直線法、加速折舊法,而稅法除了可享受加速折舊的企業外,只能用直線法。
3.折舊開始結束時點:兩者一致。
4.凈殘值的估計,均為合理估計即可,可以為0。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 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