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獨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稅怎么報稅)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的部分在原來的優惠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本來原來就是25%*20%(稅負5%),現在又減半,實際只有2.5%了。
只是可惜,這么好的優惠政策,分公司卻是無福消受。
為什么無福消受呢?我們來捋一捋這個思路,大家看看有沒有道理?
一提到跨省分公司,大家都會想到匯總納稅,這里的匯總納稅主要指的是企業所得稅。
而提到匯總納稅,我們又不得不提到一個文件,那就是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文件都是有的,也有明確的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但是實際上據老表哥了解其實很多跨省分公司都沒有嚴格按照57號文的規定做,很多都是被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自行季度申報,自行匯算清繳,而且之前相對長一段時間這些個獨立納稅的分公司還在單獨按照自己的情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至于為什么現實中會這樣做,其實原因有很多,有納稅人的,也有稅務局機關的原因,有些納稅人嫌麻煩(總分機構又要備案、又要匯總算稅,又要出分配表)就沒主動去做這個事情。
稅務局在監督執行方面也沒有管控到位,反你不主動提供資料,稅務系統就給你維護成獨立企業所得稅。
所以到最后本來文件規范的好好的,跨地區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執行的五花八門的。
但是不規范的始終是不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是法定。
所以大概是從2019年開始大家發現分公司突然申報上就限制你不能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了,其實這也是一個糾錯行為,分公司嚴格按政策由總機構出具分配表進行納稅申報,要么你獨立納稅,你就執行25%的基本稅率,申報表小微企業直接設置成灰色不可自行選擇。
這個可和你是否是獨立核算沒有什么關系,有些人說我是獨立核算,應該能享受,其實也是不能的,這里主要看你是否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非法人,不得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也就此問題提到: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
包含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如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就是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分支機構都不能填寫關于小型微利資產、人數等相關信息。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機構不論是否獨立核算,按照總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因為本身就不是法人納稅人,因此分支機構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要么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需要總機構出具分配表進行納稅申報,要么非匯總的分支機構需要執行25%的基本稅率。
所以,現在大家在成立分公司時候還是要按規范的政策來處理稅收問題,跨省分公司你就參照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僅在同省內有分公司,那就參照各地自己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