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點情況說明(盤盈的固定資產采用什么計量)
借:固定資產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如我公司已就該筆盤盈固定資產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在盤盈后每月計提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時,該部分盤盈的固定資產折舊,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是否需要納稅調增?
專家回復:
盤盈的固定資產已于盤盈當年繳納過企業所得稅,其已有計稅基礎,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可以稅前扣除,無需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