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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修)

今天筆者就根據咨詢的情況和大家分析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事兒。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什么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權利義務或任職限制呢?

1、身份及權利。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當然這里要注意,很多人經常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公司是法人,而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可見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至于是不是老板,那要看你是否是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2、任職限制。作為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法定代表人必然會有一定的權限,又因其職務行為的后果對外由法人(公司)承擔,其行為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其任職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下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勤勉、忠誠義務。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由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擔任,而董事、經理都是我們經常說的“董、高(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因此,法定代表人必定是公司的董、高之一,也就必須遵守董監高的忠誠、勤勉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接著,我們再來看,擔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臨哪些風險或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呢?

第一,過失下的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因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或他人損害,是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過錯的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有過錯,則法人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其追償,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行政責任。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44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結清稅款或滯納金,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因為未結清稅款、滯納金而被采取限制出境的行政強制措施。而在破產程序中,企業法定代表人除了需要履行保管財產、印章、財務賬簿的義務外,可能還會被采取限制不得離開住所地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多種限制措施。

1、限高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則法定代表人也會被限制消費。

2、不履行配合義務的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9條、第97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要配合問詢等,如果經兩次傳票傳喚,無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3、限制出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第四、可能面臨的任職限制。

公司破產或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的,法定代表人下一次自主創業或被聘用時可能面臨任職限制。根據相關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對于需要負個人責任的破產清算公司、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將被限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最后,還要提示大家兩點實務風險:

1、變更的程序,根據《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單方面認為存在風險而決定辭去職務,是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而如果法定代表人列明在公司章程上的,還需要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變更,需要至少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較為繁瑣,而且一旦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發生矛盾,可能導致股東不愿做出變更決議,出現僵持狀態,法定代表人無法參與公司經營,卻因程序上無法變更而承擔風險。

2、責任約定轉移不可行。為了減少被聘用的“名義”法定代表人的顧慮,很多聘用合同中約定“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法律后果”,實際上這個約定是無效的,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承擔是法定而非約定,因此該約定對外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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