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融資渠道27種方法(常見企業融資的10種方法)
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生產兩種產品,一種是真實實在在的產品和服務,另外一種是品牌和股權,這兩種都是需要在經營過程中產生收益的。
我們常說的融資通道分為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簡單地理解為是運用企業的信用向銀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上下游進行債務性的融資。股權融資分為向內股權融資和對外股權融資,包括將來的上市成為上市公司向大眾銷售股票。
股權融資分類就比較多樣,如果從階段性來講,可以成為種子股權融資,天使股權融資,到后面的vc股權融資,pe股權融資和ipo股權融資。
如果融資從內部和外部來講,可以分為內部股權融資向企業內部員工的股權激勵銷售和增資擴股,吸收新的合伙人成為公司股東。外部股權融資來講,是吸收股權投資機構或者是外部企業入股或產業基金,或者是ipo上市之后的通過公共發行的模式進入資本市場,獲得企業獲得股權或者是股份的融資。
現在除去規的融資通道之外,還有一些民間市場融資,比如說是私人借貸,高利貸平臺,或者是普惠平臺貸款,包括之前爆雷的p 2 p,這些都是非規范性融資通道。
各位老板在企業運營過程中會經常不容易區分什么是合伙人,什么是股東,這倆之間有什么區別?也容易在吸納新股東或者是招募新合伙人的同時,給自己企業帶來非法集資的一個風險,
我看到我們很多企業在招商過程中啟動了事業合伙人或市場合伙人機制,有些合伙人機制已經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不知,企業通過招募市場合伙人和事業合伙人的方式,來實現企業的市場開拓和企業融資,本身是一舉兩得的,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是不是滿足非法集資以下四個條件。實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集資罪,四個條件,又被稱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規定,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符合《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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