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保障金減免優惠政策(殘保金政策文件)
本文主要是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出臺的殘保金政策為依據來展開。
一、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保金政策
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
2、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
3、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二、征收機關及繳納地點
1、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第九條)
2、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稅費的繳款方式一致。(《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
3、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4、用人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保障金的申報繳納地點應當與用人單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地點相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
三、計算征繳期限
保障金按年計算征繳,每年可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征繳期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則下,用人單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報繳納其全年應繳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實際征繳期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稅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進行審核工作。在申報期結束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及時向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第十二條)
四、征繳標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五、保障金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筆者總結的可能還不全面,鑒于殘保金政策的地域性特點,不能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一一列舉,還望大家自行歸納總結。同時也歡迎就政策問題進行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