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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的稅務籌劃問題

在股轉讓過程中,一般會涉及到4種稅,分別增值稅,企業所版得稅,個人所得稅,個稅的核定征收。

1.增值稅


按稅法相關規定,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應根據轉讓主體的不同而有區別。


如股票轉讓方是個人,免征增值稅;如股票轉讓方是境內企業,應由轉讓方繳納增值稅。簡言之境內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才需要繳納增值稅。

以股票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金融商品轉讓”稅目納稅,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2.企業所得稅


企業作為公司股東,轉讓持有的公司股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月度、季度預繳,年度匯總繳納,因此,企業轉讓公司股權不需要受讓人代扣代繳,直接在當月或當季由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以股權轉讓價款減去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


3. 個人所得稅


(1)個稅的繳納


個人轉讓持有的公司股權,按稅法相關規定,應由轉讓方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受讓方是代扣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以股權轉讓價款減去取得股權時的原值和相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

(2)代扣代繳義務人

個人轉讓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人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受讓人是代扣代繳人。在支付轉讓款時,受讓人應從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中預先扣除代扣的個人所得稅。

(3)個稅的核定征收

個人股東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讓股權原則上說也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進行核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4.印花稅

股權轉讓如果轉讓方是公司,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但如果轉讓方是個人,只需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


股權轉讓需要簽訂股權轉讓書面合同,而按相關稅法規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貼花、繳納印花稅的。轉讓雙方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沒有代扣代繳義務,由股權轉讓雙方各自完稅繳納。


稅率:萬分之五。按照轉讓合同確定的轉讓價計征。  


計算公式:所得稅額=(轉讓股收入-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稅率 (與公司的估值沒有關系,因為評估價是能夠被操控的。)


股權轉讓常見稅務籌劃方案:


平價或低價轉股直接影響了所得稅的稅基,間接影響印花稅、所得稅、增值稅的稅基,可能導致較大的稅務風險。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應對未來不確定的稅務風險,簡述稅務籌劃方案如下:  


1. 遞延納稅統籌方案  

遞延納稅可以獲取資金的貨幣時間價值,等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的資助。《國際稅收詞匯》中對延期納稅條目的注釋作了精辟的闡述:“遞延納稅的好處有: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


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的最新規定,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須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并提交相關資料,大大放寬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另外,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0號),對有關資產(股權)劃轉適用“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問題予以了細化和明確。股權劃轉“遞延納稅”政策擴大到所有性質企業,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以積極爭取適用該政策。


2. “先分紅,后轉讓”方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 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3. 個人轉股“合理低價”設置方案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從股權交易的實際出發,對具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股權做了例外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對于非上市公司來說,股權的公允價格并不能輕易取得,“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也較多元,故可通過籌劃市場價格方式達到節稅,如同期交易價格,可在PE/VC參與進來前就進行股權轉讓,或在股權價格未明顯上漲前就進行股權轉讓,也可通過直接降低股權的評估價格來調低市楊價格,以及通過合理的會計準則(方法)來降低目標企業的凈資產價值來籌劃股權的市場價值基礎。

通過設計相關業務交易,實現股轉涉及利潤的合理輸出,延緩業務收入的入賬時間,降低股轉時間節點的綜合評估值,降低納稅額度。


5.創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價格

變更被轉讓地,是常用的方式之一。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屬于“轉讓財產”所得,應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各地出臺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與“兩江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

(1) 鷹潭模式


應當說鷹潭當地政府的眼光是獨到的,魄力是宏大的。當地政府認準了個人轉讓限售股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這一塊,從此再不旁顧。自從《鼓勵個人在鷹潭市轄區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獎勵辦法》這一地方性政策出臺之后,鷹潭一度成為國內限售股大宗交易的天堂。


從2010年初至2010年11月24日,江西鷹潭市證券營業部共計發生138筆大宗交易減持,涉及總成交金額超過34億元. 有人算過一筆賬,如果此類股票成本按照市價的15%來計算,持股人大約能夠從當地政府取得返還1.85億元(34*0.85*20%*40%*80%=1.85),當地財政收入增加為0.46億元(34*0.85*20%*40%*20%=1.85)。財政收入增幅明顯,但是代價不可謂不高。

(2)林芝模式

林芝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歸納為大范圍的減免返,涉及行業多,政策門檻低。

平安集團利用林芝當地的免稅政策,將深圳新豪時、景傲實業兩個持股平臺遷址至林芝,2011年減持員工股份共規避企業所得稅1.8億元左右。這是目前所了解到的在林芝當地金額最大的減持員工持股,對于林芝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家可以參照兩個文件:《林芝地區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與《林芝地區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補充規定》

(3)兩江模式

關于重慶兩江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家可以參見如下《兩江新區十大優惠政策》:

3.1區內所有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類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到202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2以2010年為基數,十二五期間新區內新增地方財政及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額用于設立兩江新區發展專項資金,以投資入股、定額補助、對發行企業債券和貸款實行貼息等方式,扶持區內的先進制造和現代服務類企業發展。

3.3對新區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并予以傾斜,根據發展規劃需要優先確保建設用地。

3.4市政府設立百億元專項資金,集中用于兩江新區基礎設施的起步建設。

3.5國家批準重慶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引導優先支持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產業發展。

3.6對入駐兩江新區工業開發區的工業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新區給予全額補貼,后3年按50%給予補貼。

3.7區內高新技術產業領域或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三年內,按有關規定提取的風險補償金(按當年利潤額的3-5%)可稅前扣除。

3.8執行靈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賃政策。對重點支持的產業用地實行雙優政策。對從事科技開發的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補貼。

3.9對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在項目審核、土地利用、貸款融資、技術開發、市場準入等方面給予支持。

3.10對新引進大型企業總部高管人員給予安家資助等財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勵機制促進人才引進。

可見,兩江新區的政策優惠主要集中在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比起之前的兩種模式,對產業要求更有針對性。

綜上,無論是哪種模式,作為企業的管理者都應當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持續性,當地的稅收優惠是否會隨著主政者的變化而人亡政息;二是當地財政的實際償付能力,優惠能否兌現,兌現需要多長的時間,以及優惠政策本身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

6.先減資再增資方式

以先減資再增資方式為例,老股東按平價(低價)減資,新股東按平價(低價)增資,實現新老股東之間的過渡,該方式下新老股東之間由于沒有直接股權轉讓行為,也就沒有轉讓所得,征稅也無從說起。先增資在減資方式與前述相似。

7.先增資后轉讓方式

該方式下新股東先以平價或低價方式增資進入目標企業,稀釋目標企業的每股凈資產價值,新老股東再按稀釋后的股權價值進行轉股,實現老股東的退出,達到平價或低價轉讓的效果。如果該企業準備融資,在融資前先做好內部的平價或低價股權轉讓,再進行拉高估值方式的增資,若操作相反,勢必會產生一定的稅收風險或損失。

8.多層股權架構設置方案

若目標企業股權價值已提高,直接平價或低價轉讓目標企業股權具有較大稅收風險,但若在目標企業股權之上再架設控股公司,通過轉讓控股公司股權,可達到合理的平價或低價轉股的效果。

9.合伙企業架構設計

除一般股權架構外,還可在實際控制人與目標企業之間加設合伙企業這一架構,即“實際控制人—合伙企業—目標公司”架構,通過轉讓合伙企業份額的方式實現股權的平價或低價轉讓,該架構的好處如下:

(1)不增加實際稅負


有限合伙企業自身不用繳納所得稅,直接穿透到股東層面。


(2)可利用稅收優惠地


該合伙企業可設在稅收優惠地,如目標企業對合伙企業分紅,則合伙企業可享受優惠地的稅收優惠,減稅或稅收返還。如果實際控制人股權轉讓所得也可適用。
當然該有限合伙企業也可先設在經營地,等有需要分紅、轉股等稅收負擔之前再遷往稅收優惠地即可。


(3)可利用有限合伙企業控制權的靈活性


區別于有限公司按股權比例進行表決的決策機制,有限合伙企業可由GP完全實際控制,設置優先合伙企業,可以保障實際控制人對經營實體的控制權。未來進行股權激勵、引進投資人、增加融資,作為GP的實際控制人便可靈活操作。

(4)不對等分紅便利

依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不按合伙人份額比例進行分紅,《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既可以在某個時點只對特定合伙人分紅,也可以不按比例分紅,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新一輪稅制改革下,稅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營改增、稅收征管法等稅制的改革,對納稅人稅務管理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稅收征管的規范化也為稅務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稅收籌劃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從長遠規劃和整體利益考慮,從長計議。稅務籌劃應在企業管理層做出決策前進行,向專業人士咨詢,根據企業或個人的實際需要,獲取定制化的稅務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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