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企業所得稅備查資料
我司為中外合資企業,沒有設立股東會,出具股東會決議不合理,只能出具董事會決議,請問是否可以用董事會決議代替股東會決議?2018年備查資料由`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更改為“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的原因是什么?
答:2018年23號公告備查資料由`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更改為“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利潤分配須由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因此這是此次文件變更的主要原因。關于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與國內企業性質不同,實踐中,合資企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因此建議貴公司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取得相關備案等享受該優惠。
_________
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備查資料為:
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復印件;
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2、《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答:2018年23號公告備查資料由`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更改為“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利潤分配須由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因此這是此次文件變更的主要原因。關于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與國內企業性質不同,實踐中,合資企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因此建議貴公司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取得相關備案等享受該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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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備查資料為:
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復印件;
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2、《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