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怎么交增值稅?
請教下應收賬款逾期利息收入增值稅怎么交?是按6%嗎?
答:這邊理解所描述的應收賬款逾期利息收入,是屬于購買方支付給貴司的延期付款利息,這個是作為價外費用,是與對應銷售貨物的征收品目和稅率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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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關于重申有關價外收費征稅和發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蘇國稅發﹝1997﹞25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因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從購買方取得的價外費用(含以商扶工費,下同),均應并入貨物的計稅銷售額中,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答:這邊理解所描述的應收賬款逾期利息收入,是屬于購買方支付給貴司的延期付款利息,這個是作為價外費用,是與對應銷售貨物的征收品目和稅率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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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關于重申有關價外收費征稅和發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蘇國稅發﹝1997﹞25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因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從購買方取得的價外費用(含以商扶工費,下同),均應并入貨物的計稅銷售額中,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