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房屋是否必須預繳增值稅
公司屬于服務行業,公司幾年前買了個辦公樓,現在準備出租該辦公樓,而公司經營范圍無出租業務,請問是否一定變更經營范圍,增加出租業務?如果不變更經營范圍,直接開具租賃發票,是否違規;公司的機構所在地與辦公樓地址不在同一個省,現辦公樓所在地的稅局要求預繳增值稅,但不開具發票,而公司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時,能否抵減預繳增值稅?如果不在辦公樓所在地預繳,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繳納,是否可行?謝謝?
答:您好,根據您的描述,回復如下:
1、貴公司租賃如果是經常性發生的,建議增加經營范圍。如果不變更經營范圍,直接開具租賃發票,會存在工商處罰的風險。
2、公司出租房屋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的稅金可以在機構所在地抵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7修訂)》
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答:您好,根據您的描述,回復如下:
1、貴公司租賃如果是經常性發生的,建議增加經營范圍。如果不變更經營范圍,直接開具租賃發票,會存在工商處罰的風險。
2、公司出租房屋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的稅金可以在機構所在地抵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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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7修訂)》
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