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服務合同分包給分公司涉稅事項
我們是一家策劃公司,為了控制總公司營收不超500萬,又成立了一家分公司,但是之前跟客戶簽的合同期限執行期有兩年。如果現在想把原先合同轉由分公司執行,是否可與客戶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后期項目由分公司承接并與客戶開票結算。如何操作比較穩妥?
答:貴司同客戶簽署的服務合同,如果想要由分公司來執行,貴公司與分公司需要與客戶簽署三方協議,并約定由分公司開具發票和收款以及其他交易事項,約定內容需要真實,合理,合法,合規。
目前目前對于內部授權分公司直接開票的,只有建安行業有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第二條、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答:貴司同客戶簽署的服務合同,如果想要由分公司來執行,貴公司與分公司需要與客戶簽署三方協議,并約定由分公司開具發票和收款以及其他交易事項,約定內容需要真實,合理,合法,合規。
目前目前對于內部授權分公司直接開票的,只有建安行業有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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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第二條、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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