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離職人員的補償金是否允許作為三項經費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以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
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以及統制字19901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主要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綜上,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指的是“工資薪金總額”,而貴司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金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范疇,故,不能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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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已修改為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附件1:《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以及統制字19901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主要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綜上,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指的是“工資薪金總額”,而貴司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金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范疇,故,不能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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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已修改為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附件1:《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