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做抵押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涉及印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三條規定,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綜上,貴司向銀行貸款,以房屋做抵押并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如果到期貴司無力向銀行償還貸款,將房屋權屬轉移給銀行的,貴司需要與銀行簽訂一份產權轉移書據,并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綜上,貴司向銀行貸款,以房屋做抵押并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如果到期貴司無力向銀行償還貸款,將房屋權屬轉移給銀行的,貴司需要與銀行簽訂一份產權轉移書據,并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