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籌建期發生的費用由母公司支付并取得發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母公司代墊的支出,并不屬于母公司的合理支出,故,不能在母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10問提及到,考慮到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其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墊付,稅前扣除憑證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符合經營常規,所以在確認籌建支出真實且與籌備的新企業相關的情況下,可憑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的扣除憑證在新企業稅前扣除。
綜上,依據北京市稅務局的規定,貴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成立后,可憑抬頭為貴公司的墊付費用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做法僅是北京稅務局的參考做法,如果非北京市的企業發生類似業務,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相關處理口徑。
————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10.稅前扣除憑證問題
(1)開辦費無法取得發票的稅務處理
問:我公司根據董事會決議準備設立新企業,由于尚未取得新企業名稱和稅號,無法開具抬頭為新企業的發票,于是取得抬頭為本公司的發票。現新企業成立,這些發票轉到新企業,能否作為新企業的開辦費稅前扣除?
答:考慮到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其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墊付,稅前扣除憑證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符合經營常規,因此在確認籌建支出真實且與籌備的新企業相關的情況下,可憑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的扣除憑證在新企業稅前扣除。
由于母公司代墊的支出,并不屬于母公司的合理支出,故,不能在母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10問提及到,考慮到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其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墊付,稅前扣除憑證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符合經營常規,所以在確認籌建支出真實且與籌備的新企業相關的情況下,可憑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的扣除憑證在新企業稅前扣除。
綜上,依據北京市稅務局的規定,貴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成立后,可憑抬頭為貴公司的墊付費用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做法僅是北京稅務局的參考做法,如果非北京市的企業發生類似業務,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相關處理口徑。
————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10.稅前扣除憑證問題
(1)開辦費無法取得發票的稅務處理
問:我公司根據董事會決議準備設立新企業,由于尚未取得新企業名稱和稅號,無法開具抬頭為新企業的發票,于是取得抬頭為本公司的發票。現新企業成立,這些發票轉到新企業,能否作為新企業的開辦費稅前扣除?
答:考慮到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其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墊付,稅前扣除憑證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符合經營常規,因此在確認籌建支出真實且與籌備的新企業相關的情況下,可憑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的扣除憑證在新企業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