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稿酬所得是否要交增值稅?
答:稿酬通常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其實質是出版機構購買作者作品(比如文章)的發表權或發行權。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權利。
因此,稿酬實質上就是轉讓著作權中的某一項或幾項權利,本質上仍然是屬于轉讓著作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款的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綜上所述,個人轉讓著作權取得的稿酬所得,免征增值稅。
補充說明:稿酬屬于個人的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應該計入個人年度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另,根據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定,稿酬收入可能針對不同人適用不同稅目。
————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
三、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一)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稿酬實質上就是轉讓著作權中的某一項或幾項權利,本質上仍然是屬于轉讓著作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款的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綜上所述,個人轉讓著作權取得的稿酬所得,免征增值稅。
補充說明:稿酬屬于個人的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應該計入個人年度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另,根據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定,稿酬收入可能針對不同人適用不同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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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
三、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一)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