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福利、保險的計提基數?
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是工資的應發數還是實發數呢?另外,企業年金的所得稅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您好,1、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是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數,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數不一定等于實發數,不一定等于計提數,這個要根據企業的工資計提和發放的實際情況。如果企業年底計提了工資,在次年匯算清繳結束前發放了工資,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也可以作為其他費用的扣除標準。如果企業年底計提了工資,但是匯算清繳結束前沒有發放工資,則不可以作為所得稅前扣除,也不可以作為其他費用的扣除標準。2、企業年金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為不超過當年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相關規定:
1、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14%的孰小值填報。
4、第4行“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根據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報。5、第5行“其中: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扣除比例與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報;……。7、第7行“四、工會經費支出”:……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2%與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報;……。
4、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令第36號)
第十五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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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1、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14%的孰小值填報。
4、第4行“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根據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報。5、第5行“其中: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扣除比例與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報;……。7、第7行“四、工會經費支出”:……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2%與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報;……。
4、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令第36號)
第十五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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