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722號規定,2016年至2020年,擔保賠償準備金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稅前扣除。貴司2019年年底責任余額為600萬元,2020年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6萬元,超過的4w這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
該文件執行到2020年12月31日,是否延期執行需關注后續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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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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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件執行到2020年12月31日,是否延期執行需關注后續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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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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