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減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或者超過10萬元但扣除不動產銷售額以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允許免征增值稅。由于《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的核算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所以,免征增值稅的情況下,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也隨之減免。但是,由于貴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故,貴司并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根據財稅201612號以及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對于小微企業而言,如果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綜上,如果貴司為一般納稅人,但屬于小微企業類型,那么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情形下,允許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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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
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財稅201612號已調整為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財稅201612號已調整為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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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如果貴司為一般納稅人,但屬于小微企業類型,那么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情形下,允許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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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
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財稅201612號已調整為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財稅201612號已調整為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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