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炒股取得的收入需要并入到綜合所得當中進行年度匯算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年度匯算是針對2020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其中,綜合所得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不包括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及納稅人選擇不計入綜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由于炒股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綜合所得,故,不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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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一、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
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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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炒股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綜合所得,故,不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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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一、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
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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