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質量問題產生的賠償金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根據描述,該項業務中,貴司是從另外一家企業購買了挑選的勞務。現在貴司向原材料供應商進行索賠,此時,我們認為貴司是根據原材料采購協議向供應商進行的索賠,并不是貴司銷售或轉售挑選勞務給供應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 號文的規定,只有發生在境內的銷售行為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貴司的這個業務不應當給供應商開具增值稅發票,這個業務不是貴司的增值稅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我們認為貴司應當向供應商直接依據合同進行索賠,此時貴司和供應商之間由于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此業務讓供應商給貴司支付賠償款,貴司給供應商開具收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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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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