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財務處理及納稅問題?
我司是江蘇省的一家生產型出口退稅外資企業,2019 年在河南睢縣設立了分公司 ,主要承擔我司產品的部分生產功能,定位相當于我司的一個工序或幾個工序的生產車間,不具有獨立生產整件產品的功能。請問一下:
1、我司將部分生產機器移交河南分公司使用,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2、總公司將原材料發往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加工后將半成品發送給總公司,那么河南分公司是否只就加工費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給總公司?原材料部分河南分公司只做備查賬處理?
3、對應的,總公司發出的原材料是否只要做“發出商品”處理?應該不用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吧?
4、企業所得稅怎么繳納?第一年是在總公司繳納嗎?以后年度總分機構怎么繳納所得稅?
5、總公司外派到分公司的人員,工資費用入分公司,個稅是在分公司繳納嗎?社保呢?
6、河南分公司一定要開設納稅賬戶嗎?可否用總公司賬戶納稅?
答: (1)總公司將設備移交分公司使用,由于雙方是增值稅獨立納稅主體,我們認為應該是適用有形動產租賃相關增值稅政策;(2)您描述的業務應該是總公司委托分公司加工,分公司可就加工費部分開票發票給總公司;
(3)總公司發給分公司的材料屬于“受托加工物資”,不需要確認收入;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第五條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后年度要按照上 述公告要求,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5)總公司外派人員的工資發放,原則上以與該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公司發放,并由發放企業代扣個稅和社保。
(6)在企業所得稅上,總分公司可以匯總納稅;在增值稅上,除非有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原則上分別為納稅主體,獨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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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
第五條,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后年度要按照上述公告要求,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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