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返還發給財務人員,是否要交個稅?
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如果發給財務人員,是否要交個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條文來看,并未提到企業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獎勵給相關人員的時候免征個稅,只是提到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獎勵給相關人員的時候應當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不過實務操作當中,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情況下都是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的,所以部分地方稅務局規定,企業將返還的“三代”手續費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財務人員和辦稅人員如果不是同一個人的話,是需要交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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