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稅問題
我公司因以前年度接受捐贈形成資本公積,現要轉增股本,股東有企業法人、個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全部為個人),請問各自的涉稅處理?我公司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答:因以前年度接受捐贈形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視為先利潤分配再投資,貴公司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因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所得收入免稅,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股東因全部合伙人為個人,則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二、關于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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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以前年度接受捐贈形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視為先利潤分配再投資,貴公司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因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所得收入免稅,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股東因全部合伙人為個人,則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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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二、關于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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