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的問題?
分公司在異地,如果沒有設立單獨的財務部門,以總公司名義開發票合規嗎?
答:分公司在異地成立時,應該到分公司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繳納稅款、開具發票。不論公司是否為獨立核算,開票都是應該以分公司的名義;經有關稅務機關批準匯總繳納的,可由總機構按匯總納稅的規定繳納稅款開具發票。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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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分公司在異地成立時,應該到分公司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繳納稅款、開具發票。不論公司是否為獨立核算,開票都是應該以分公司的名義;經有關稅務機關批準匯總繳納的,可由總機構按匯總納稅的規定繳納稅款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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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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