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捐贈金額無法在當期全部扣完,是否可以在下月工資繼續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如果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由于該員工在 4 月份捐贈支出無法全額扣除,剩余 1 萬允許在下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
相關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 99 號)
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一)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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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 99 號)
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一)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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