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發生的培訓費進項稅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A、增值稅:不可進項抵扣。
企業發生的高管進修費用是針對高管個人的一種能力提升發生的支出,該項費用不是企業做為服務的消費方。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于個人消費的購進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B、企業所得稅:需要區分發放形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發生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而高管的學習進修是以個人為主體,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
綜上,該高管進修發生的費用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區分發放形式:如果是通過學費發票實報實銷,計入福利費,可以在福利費的限額內扣除;如果是計入當月工資薪金,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支付,則可以全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C、個稅:需要按工資薪金扣繳。
不管是通過實報實銷還是現金發放的形式,原則上都應該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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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高管進修費用是針對高管個人的一種能力提升發生的支出,該項費用不是企業做為服務的消費方。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于個人消費的購進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B、企業所得稅:需要區分發放形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發生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而高管的學習進修是以個人為主體,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
綜上,該高管進修發生的費用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區分發放形式:如果是通過學費發票實報實銷,計入福利費,可以在福利費的限額內扣除;如果是計入當月工資薪金,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支付,則可以全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C、個稅:需要按工資薪金扣繳。
不管是通過實報實銷還是現金發放的形式,原則上都應該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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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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