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與發票專用章稅號不一致能否使用?
根據稅總函2015645號第四條規定,如果企業屬于改革前已經領取了稅務登記的企業,在變更后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那么原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此時就會導致發票專用章上的稅號與新的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符合規定。
因此,如果對方是由于稅總函2015645號所述,因三證合一而導致的發票專用章上的稅號與發票中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那么允許貴司正常使用該張發票。如果對方不屬于稅總函2015645號規定情形,那么貴司取得該張發票屬于不合規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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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
四、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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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對方是由于稅總函2015645號所述,因三證合一而導致的發票專用章上的稅號與發票中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那么允許貴司正常使用該張發票。如果對方不屬于稅總函2015645號規定情形,那么貴司取得該張發票屬于不合規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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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
四、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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