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和印花稅,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需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需要作為當期的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在當期支付,也不得作為當期的費用。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稅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貴司2020年補繳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屬于2019年的稅金,所以該筆稅金不能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的,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允許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綜上,貴司2020年補繳的印花稅和房產稅,不得在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但可以追補至2019年度計算扣除。
————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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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稅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貴司2020年補繳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屬于2019年的稅金,所以該筆稅金不能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的,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允許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綜上,貴司2020年補繳的印花稅和房產稅,不得在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但可以追補至2019年度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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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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