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
近日,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國家科技部、國家教育部協同公布《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下列稱《通知》),《通知》確立,為進一步激勵創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自購及其免費或根據租賃等方法給予給在孵目標應用的房地產、土地資源,免稅房地產稅和城區土地稅;對其向在孵目標給予卵化服務項目獲得的收益,增值稅免稅。
與此同時,《通知》還對其所可用的卵化服務項目與在孵目標開展了表明。在其中,卵化服務項目就是指為在孵目標給予的經紀人代理商、售后回租、產品研發和技術性、信息科技、公證服務咨詢。在孵目標就是指合乎有關評定和管理條例要求的卵化公司、者和本人。
《通知》規定,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應按照規定申請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并將房地產土地權屬材料、房產原值材料、房地產土地資源租賃協議、卵化協議書等存留備查簿,稅收單位將依規提升事后管理方法。與此同時,高新科技、文化教育和稅收單位也應創建資源共享體制,立即共享資源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有關信息,提升融洽相互配合,確保政策優惠認真落實。
此外,《通知》還要求,2018年12月31日之前評定的國家級別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有本通告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政策。2019年1月1日之后評定的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自評定之日下月起享有本通告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政策。2019年1月1日之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下月起終止享有本通告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政策。
《通知》全文以下: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國家科技部 國家教育部
有關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創客空間稅收優惠政策的通告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省級城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教育局(局),國稅總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省級城市稅局,新疆兵團市財政局、科技局、教育部門:
為進一步激勵創新,現就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創客空間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通告以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自購及其免費或根據租賃等方法給予給在孵目標應用的房地產、土地資源,免稅房地產稅和城區土地稅;對其向在孵目標給予卵化服務項目獲得的收益,增值稅免稅。
本通告所稱卵化服務項目就是指為在孵目標給予的經紀人代理商、售后回租、產品研發和技術性、信息科技、公證服務咨詢。
二、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理應獨立計算卵化業務收入。
三、國家級別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評定和管理條例由國務院辦公廳高新科技、教育局再行公布;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評定和管理條例由省部級高新科技、教育局再行公布。
本通告所指在孵目標就是指合乎前述評定和管理條例要求的卵化公司、者和本人。
四、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應按照規定申請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并將房地產土地權屬材料、房產原值材料、房地產土地資源租賃協議、卵化協議書等存留備查簿,稅收單位依規提升事后管理方法。
2018年12月31日之前評定的國家級別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有本通告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政策。2019年1月1日之后評定的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自評定之日下月起享有本通告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政策。2019年1月1日之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下月起終止享有本通告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政策。
五、高新科技、文化教育和稅收單位應創建資源共享體制,立即共享資源國家級別、省部級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我國辦理備案創客空間有關信息,提升融洽相互配合,確保政策優惠認真落實。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國家科技部 國家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拓展:
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是培養和扶持高新科技中小型企業的服務項目組織。孵化器根據為新創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小型企業給予物理學室內空間和基礎設施建設,給予一系列服務保障,減少人的自主風險性和自主成本費,提升 成功率,推動高新科技科技成果轉化,幫助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中小型企業發展與發展趨勢,塑造取得成功的公司和者。它對促進高新科技產業發展規劃,健全我國和地區自主創新管理體系、繁榮經濟,充分發揮著關鍵的功效,具備重特大的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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