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印花稅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大會根據)
第一條??在我國地區書立應納稅額憑據、開展股票交易的企業和本人,為合同印花稅的經營者,理應按照此方法要求交納合同印花稅。
在我國海外書立在地區應用的應納稅額憑據的企業和本人,理應按照此方法要求交納合同印花稅。
第二條??此方法所稱應納稅額憑據,就是指此方法應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注明的合同書、產權年限遷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此方法所稱股票交易,就是指出讓在依規開設的證交所、國務院辦公廳準許的別的全國股票交易場地買賣的個股和以個股為基本的存托。
證劵交易印花稅對股票交易的轉讓方征繳,不對購買方征繳。
第四條??合同印花稅的稅收分類、征收率,按照此方法應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實行。
第五條??合同印花稅的計稅基礎以下:
(一)應納稅額合同書的計稅基礎,為合同書列出的額度,不包括注明的所得稅稅金;
(二)應納稅額產權年限遷移書據的計稅基礎,為產權年限遷移書據列出的額度,不包括注明的所得稅稅金;
(三)應納稅額營業賬簿的計稅基礎,為帳本記述的資本公積(總股本)、資本公積金累計額度;
(四)股票交易的計稅基礎,為成交額。
第六條??應納稅額合同書、產權年限遷移書據未注明額度的,合同印花稅的計稅基礎依照具體清算的額度明確。
計稅基礎依照前述要求仍不可以明確的,依照書立合同書、產權年限遷移書據時的價格行情明確;依規理應實行政府部門標價或是政府指導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明確。
第七條??股票交易無出讓價錢的,依照申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時該證劵前一個股票交易時間收盤價格測算明確計稅基礎;無收盤價格的,依照證劵顏值測算明確計稅基礎。
第八條??合同印花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計稅基礎乘于稅率測算。
第九條??同一應納稅額憑據乘載2個之上稅收分類事宜并各自注明額度的,依照分別可用的稅收分類征收率各自測算應納稅所得額;未各自注明額度的,從高稅率。
第十條??同一應納稅額憑據由雙方之上被告方書立的,依照分別涉及到的額度各自測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一條??已交納合同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之后本年度記述的資本公積(總股本)、資本公積金累計額度比已交納合同印花稅的資本公積(總股本)、資本公積金累計額度提升的,依照提升一部分測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以下憑據免稅合同印花稅:
(一)應納稅額憑據的團本或是抄本;
(二)按照法律法規理應給予免稅政策的國外中國大使館、使領館和國際經濟組織領事部意味著組織 為得到 館舍書立的應納稅額憑據;
(三)中國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納稅額憑據;
(四)農戶、農業合作社、農戶農業合作社、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村委會選購農牧業生產要素或是市場銷售農業產品書立的買賣協議和農牧業保險合同;
(五)免息或是貼息貸款借款協議、國際金融公司向我國給予特惠借款書立的借款協議;
(六)資產使用權人將資產贈予政府部門、院校、社會保障制度組織 、慈善機構書立的產權年限遷移書據;
(七)非盈利性醫療服務組織 購置藥物或是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協議;
(八)本人與網絡技術經營人簽訂的電子器件訂單信息。
依據社會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必須 ,國務院辦公廳對住戶住宅要求確保、企業重組資產重組、倒閉、適用中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趨勢等情況能夠 要求減免或是免稅合同印花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理備案。
第十三條??經營者為企業的,理應向其組織 所在城市的負責人稅務局申請交納合同印花稅;經營者為本人的,理應向應納稅額憑資格證書店鋪或是經營者居所的負責人稅務局申請交納合同印花稅。
房產產權年限產生遷移的,經營者理應向房產所在城市的負責人稅務局申請交納合同印花稅。
第十四條??經營者為海外企業或是本人,在地區有委托人的,以其地區委托人為義務人;在地區沒有委托人的,由經營者自主申請交納合同印花稅,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稅收主管機構要求。
證劵備案清算組織 為證劵交易印花稅的義務人,理應向其組織 所在城市的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解繳稅金及其金融機構清算的貸款利息。
第十五條??合同印花稅的繳稅責任產生時間為經營者書立應納稅額憑據或是進行股票交易的當天。
證劵交易印花稅繳納責任產生時間為股票交易進行的當天。
第十六條??合同印花稅按季、按年或是按次計稅。推行按季、按年計稅的,經營者理應自一季度、本年度終結生效日十五日內申請交納稅金;推行按次計稅的,經營者理應自繳稅責任產生生效日十五日內申請交納稅金。
證劵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劵交易印花稅義務人理應自每星期終結生效日五日內申請解繳稅金及其金融機構清算的貸款利息。
第十七條??合同印花稅能夠 選用黏貼印花稅票或是由稅務局依規出具別的完稅憑證的方法交納。
印花稅票黏貼在應納稅額憑據上的,由經營者在每枚發票的騎縫章處蓋戳銷戶或是畫銷。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辦公廳稅收主管機構總監制。
第十八條??合同印花稅由稅務局按照此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征繳管理方法。
第十九條??經營者、義務人和稅務局以及工作員違背此方法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追責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此方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與此同時廢除。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