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核準中的公司名字禁限用標準
公司認證成功是否和公司名稱核準是不是順利根據擁有密切關系。為了更好地標準企業名字審批個人行為,2017年7月3日,我國國家工商局就《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公布征詢建議,制訂健全《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第一條 為標準企業名字審批個人行為,創建、健全企業名字比系統對,為申請者給予更為便捷的企業名字備案、審批服務項目,依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備案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工商局相關規范化文件等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企業名字備案、審批相關業務流程。企業名字審批工作人員根據本標準對企業名字申請辦理是不是存有相關禁限用內容開展核查,依照相關要求做出審批或是駁回申訴的決策。
第三條 公司登記行政機關能夠根據本標準創建、健全企業名字比系統對,為申請者給予企業名字篩選服務項目。企業名字自主申報改革創新示范點地域能夠參考本標準,創建、健全核對、申報系統,為申請者給予自主申報、自傲其責的備案服務項目。
第四條 企業名字不可與同一公司登記行政機關已注冊登記、審批的同業競爭企業名字同樣。
下列情況適用本條文要求:
(一)與同一備案行政機關登記、或是已審批但并未備案且仍在有有效期內、或是已申請辦理并未審批的同業競爭企業名字同樣;
(二)與申請辦理銷戶備案沒滿 1 年的同業競爭企業名字同樣;
(三)與同一備案行政機關公司變更名字沒滿 1 年的原同業競爭名字相同;
(四)與被撤消變更登記和被注銷企業營業執照并未申請辦理銷戶備案的同業競爭企業名字同樣。
第五條 企業名字不可帶有有損我國、社會發展集體利益的內容和文本。
第五條 下列情況適用本條文要求:
(一)有消沉或欠佳政冶危害的。如“支那”“黑太陽”“地主”等。
(二)傳揚恐怖組織、分裂主義和惡劣的的。如“九一一”“東突”“占中”等。
(三)含有殖民者文化藝術顏色,不利于民族大義和損害老百姓情感的。如“大東亞”“金剛級”“爾德摩薩”等。
(四)含有人種、中華民族、性別等岐視趨向的。如“非洲黑人”等。
(五)帶有封建社會文化藝術去其糟粕、違反社會發展優良時尚或不重視中華民族風俗人情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到冰毒、色情、情色、暴力行為、賭錢的。如“海洛英”“推牌九”等。
第六條 企業名字不可帶有很有可能對群眾導致蒙騙或是誤會的內容和文本。下列情況適用本條文要求:
(一)帶有黨和政府領導人員、老一輩革命英雄、著名英烈和著名榜樣的名字的。如“黃繼光”“雷鋒”等。
(二)帶有非法組織名字或是反革命政治人物、群眾熟識的反面人物的名字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
(三)帶有宗教信仰組織名稱或含有明顯宗教信仰顏色的。如“天主教”“佛家”“伊斯蘭”等。
第七條 企業名字不可帶有國外我國(地域)名字、國際經濟組織名字。
第八條 企業名字不可帶有執政黨名字、黨政軍行政機關名字、群團組織名字、社團組織名字及部隊番號。
第九條 企業名字理應應用符合我國標準的中國漢字,不可應用外語、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
第十條 企業名字不可帶有別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嚴禁的內容和文本。
第十一條 企業名字理應由行政區域劃分、字體大小、領域、組織結構先后構成。企業名字中的行政區域劃分是本公司所在城市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劃分的名字或地名大全。地區的名字不可以獨立作為企業名字中的行政區域劃分。
第十二條 企業名字中的字體大小理應由 2 個之上的符合我國標準的中國漢字構成,行政區域劃分、領域、組織結構不可作為字體大小。
第十三條 公司理應依據其主要經營的業務,按照我國行業類別規范區劃的類型,在企業名字中標出行業類別或是運營特性。中國法律、政策法規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等對企業名字中的領域有特別要求的,理應在企業名字中標出。不可在企業名字中標識中國法律、政策法規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等嚴禁運營的領域。
第十四條 公司理應依據其組織架構或是義務方式在名字中標出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要求的組織結構,不可應用與其說組織架構或是義務方式不一致的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企業名字不可與同一公司登記行政機關已注冊登記、審批的同業競爭企業名字類似,但有項目投資關聯的以外。
第十六條 公司法人名字中不可帶有別的非盈利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但有項目投資關聯或是經該法定代表人受權,且應用該法定代表人通稱或是特定稱謂的以外。該法定代表人的通稱或是特定稱謂有別的含意或是偏向不確定性的,能夠不經過受權。
第十七條 企業名字中不可帶有另一個企業名字,但有項目投資關聯或是經該公司受權,且應用該公司的通稱或是特定稱謂的以外。該公司的通稱或是特定稱謂有別的含意或是偏向不確定性的,能夠不經過受權。
第十八條 企業名字不可明確或是暗示著為非營利性組織或是超過企業設立的目地,但有別的含意或是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十九條 除國務院辦公廳決策開設的公司外,企業名字不可冠于“我國”“中華民族”“全國各地”“我國”“國際性”等字眼;在企業名字正中間應用“我國”“中華民族”“全國各地”“我國”“國際性”等字眼的,該字眼該是領域的限制語;應用國外(地域)注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公司、外商控投的外國投資公司,能夠在名字正中間應用“(我國)”字眼。之上三類企業名字須經國家工商局審批,但在企業名字正中間應用“國際性”字眼的以外。
第二十條 企業名字理應冠于公司所在城市省(包含自治州、市轄區)或是市(包含州、地、盟)或是縣(包含地區、彝族自治州、旗)
行政區域劃分名字,但合乎下列標準之一、經國家工商局審批的,企業名字能夠沒有公司所在城市行政區域劃分:
(一)國務院辦公廳準許的;
(二)國家工商局注冊登記的;
(三)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不少于 5000 萬余元RMB的;
(四)國家工商局另有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地區名字與市行政區域劃分并用的企業名字,由市企業備案行政機關審批。省、市、縣行政區域劃分并用的企業名字,由最高級行政區域的公司登記行政機關審批。上級領導公司登記行政機關能夠受權下級機關核準理應由本行政機關審批的企業名字。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字的字體大小理應由字、詞或其組成組成,不可應用句子、句群和文章段落,但具備明顯識別性或有別的含意的短句子以外。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字的字體大小不可帶有“國家級別”“最高級別”“最佳”等含有虛假性內容和文本,但有別的含意或是作一部分應用、且字號總體有別的含意的以外。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字的字體大小不可以國外我國(地域)隸屬管轄區、城市名稱以及通稱、特定稱謂作字體大小,但有別的含意或是作一部分應用、且字體大小總體具備別的含意的以外。
第二十五條 行政區域劃分不可作為字體大小,但縣之上行政區域劃分的地名大全具備別的含意的以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字不可以崗位、崗位、學士學位、技術職稱、軍階、警銜等以及通稱、特定稱謂作字體大小,但有別的含意或是作一部分應用、且字體大小總體有別的含意的以外。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可應用國家工商局以前給與著名商標維護的規范漢字作同業競爭企業名字的字體大小,但早已獲得該著名商標持有者授權的以外。
第二十八條 企業名字中的領域不可應用與主要經營的業務不一致的術語描述,合乎下列標準的可以不應用社會經濟行業分類術語描述企業所從業的領域:
(一)企業經營管理主題活動特性各自歸屬于社會經濟領域 5 個之上大類;
(二)公司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1 億人民幣之上或是是集團公司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公司登記行政機關備案、審批的同類型企業名字中的字號不同樣。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國務院辦公廳決策及其國家工商局規章制度、標準性文檔對企業名字的領域描述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要求。
第四章 附錄
第三十條 地區公司登記行政機關能夠依據地方法規、政府部門要求,優化禁限用內容。
第三十一條 農戶農業合作社、個體戶和非法人子公司(運營企業)名字的備案、審批,參考本標準實行。
第三十二條 本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等的調整適度調節并發布。
第三十三條 本標準由國家工商局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