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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產假休息多少天

威海產假多少天2022新規: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于其它情況,如難產、剖腹產、多胞胎生育的,在158天的基礎上還有增加,難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威海產假工資如何發放:

1、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產假待遇有哪些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產后哺乳假: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津貼申領規則是什么?

(1)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x乘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2)生育津貼領取的要求是什么?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險福利,都需要連續繳納生育保險一定時間(一般是12個月),而且部分地區連補繳都不算連續繳納。還要求在一定時間內申領生育津貼,過期就領不到了。

  可以說這個標準是非常嚴格了。

  但是,近年來,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險的連續參保門檻,以及延長可生育津貼領取時間。其中廣東最新規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參保滿一年期限制。

(3)生育津貼怎么領?

  生育津貼申領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職工自行辦理生育保險備案、申領手續,自行到銀行領取生育津貼的。

  有的地方是單位辦理生育保險備案手續,社保中心將生育津貼打在單位賬戶,由單位進行發放。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三款:“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促進優生優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并組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明確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健康發展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八、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九、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衛生健康、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鼓勵、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加強相關領域的學科和專業建設,開展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等額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與生育保險待遇的銜接,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兒童預防接種等服務事項聯辦。”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有權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人口變動趨勢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別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現異常情況時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

  十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并根據當地實際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支持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三)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給予適當照顧;

  “(四)其他促進生育的支持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兒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產假,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增加的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獨生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前,每月領取獎勵費;

  “(二)退休或者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補助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

  “(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困難家庭,在貸款、產業發展、社會救濟、公共租賃住房、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前款規定的獎勵費、養老補貼補助、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領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并可以享有下列扶助:

  “(一)住房困難的,優先獲得住房保障;

  “(二)符合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條件的,按照標準領取補貼;

  “(三)符合條件的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四)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扶助待遇。

  “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保險、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動建立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學前教育機構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托育行業發展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運營補貼。”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嬰幼兒分布以及變動情況,制定、調整托育機構布局規劃,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托育機構同步規劃設計要求,明確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托育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規劃建設托育機構,或者已建設的托育機構不能滿足服務需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托育機構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

  “機場、車站、港口、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場所和育齡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在嬰幼兒照護服務、入戶指導等方面的支持和幫扶,增強家庭和其他照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家庭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社會救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七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二十七、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構建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康復全程服務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按照規定提供服務,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女兒童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省、設區的市、縣(市)應當至少設置一所婦幼保健機構,有條件的市轄區可以設置婦幼保健機構,保障婦女兒童享有高質量的醫療保健服務。”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育齡婦女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心理健康、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實施不孕不育癥診療。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高齡、高危等孕產婦妊娠風險篩查和評估,并實行專案管理。”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三十二、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落實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職工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三十四、刪除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條。

  本決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進行調整,重新公布。

2022年各省市產假新規

產假
省份 我國法規 省市額外 難產 多胞胎
安徽 98 +60 +15 +15
北京 128 0 +15 +15
福建 98 0 0 0
甘肅 98 +82 0 0
廣東 98 80 +30 +15
廣西 98 +50 +15 +15
貴州 98 +60 +15 +15
海南 98 +3個月 0 0
河北 98 +60 +15 +15
河南 98 +3個月 +15 +15
黑龍江 98 +82 +0 +15
湖北 98 +30 +15 +15
湖南 98 +60 +15 +15
吉林 98 +60 15 15
江蘇 98 +30 +15 +15
江西 98 +60 +15 +15
遼寧 98 +60 +15 +15
內蒙 98 +60 +15 +15
寧夏 98 +60 +15 +15
青海 158 +15 +15
山東 98 +60 +15 +15
山西 98 +60 +15 +15
陜西 98 +60(+10) +15 +15
上海 98 +30 +15 +15
四川 98 +60 +15 +15
天津 98 +30 +15 +15
西藏 98 0 +15 +15
新疆 98 60 +15 +15
云南 158 +15天; +15
浙江 128 0 +15 +15
重慶 128 +0 +15 +15
貴州 98 +60 +15 +15
山東 98 60 +15 +15
注:我國法規包含產前15天,多保胎多一個15天

  北京市:女性員工享有60天的延長產假(總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按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上海市: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58天,男職工享受護理假10天;在孩子滿三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兒假。

  天津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在子女不滿三歲期間,雇主每年將給予夫妻10天育兒假。

  重慶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80天,共計178天,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20天。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休育兒假至孩子年滿1周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年滿6周歲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兒假。

  河南省:女性員工享受3個月獎勵假,最終可能休190天,男方享受30天陪產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廣東省:女性員工的產假從30天延長到80天,總共17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如果孩子不滿一歲,父母每年應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江蘇省:在享受我國法規產假的基礎上,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孩子年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黑龍江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員工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醫療單位建議適當延長。雇主每年給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10天育兒假。

  江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到188天,男職工護理假從15天增加到30天;在孩子不滿3歲期間,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四川省:除法律法規法規外,夫妻生育子女的,女性員工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20天。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十天的育兒假,這被視為出勤。

  貴州省:除我國法規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吉林省:女性員工享受158天產假;晚育的女性員工,憑一胎生育證明,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山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青海省:獎勵女性員工延長產假90天,共計18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甘肅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5日給予育嬰假。

  河北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0日給予育嬰假。

  浙江省:按照法律法規法規,延長產假由現行的60天延長至90天(二胎158天,三胎188天);三歲以下嬰兒的父母雙方每年可享受10次育兒假;

  福建省:女性員工生育子女后產假延長60天,共計158天;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后,產假延長90天,共計188天,男方可享受15天護理假。如果孩子不滿三歲,夫妻雙方每年還可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安徽省:女性員工產假為158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法規;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每生育多胞胎,產假增加15天。孩子不滿三歲的,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南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因此可享受產假共計158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且子女年齡在0至6周歲的,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北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三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云南省:女性員工增加60天(共158天),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內蒙古省:除我國法規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孩子的產假為60天(共158天),生育第三個孩子的產假為90天(共188天),男方給予25天護理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雙方每年都有10天的育兒假。

  遼寧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順產158天,剖腹產173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廣西省:女性員工生育一個孩子的產假增加60天(總共158天),生育兩個孩子的產假增加70天(總共168天),生育三個孩子的產假增加80天(總共178天),男子的護理假增加25天。夫妻雙方在孩子從零到三歲時,每年享受總共10天的育兒假。

  寧夏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5天;在孩子0-3歲期間,丈夫和妻子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擴展閱讀:來源百度百科

  本詞條由中國法學會“法治百科”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內容 。鏈接為: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A7%E5%81%87/9380360?fr=aladdin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各地在通過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對女職工產假及相關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規定,比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修改的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

  2022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其中提到,降低生育成本。嚴格落實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等制度。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參保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

合法待遇

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產后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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