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審核的主要內容)
(1)原始憑證的合規性。
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現行財政、稅收、經濟、金融等有關的法令規定,是否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例如,費用開支是否符合開支標準、范圍的財務規定,付出現款是否符合現金管理規定,等等;同時,還要審核原始憑證本身是否合法憑證,任何企業、單位購進物品、材料,委外加工、運輸、建筑安裝以及其他服務,都必須取得對方開具稅務局規定的統一發票;外地企業來本地承辦本企業單位加工、運輸、建筑安裝、裝飾等業務的,應開具業務發生地稅務局規定的統一發票(包括臨時經營發票),不得開出外地發票收款,更不得開出白條;對方是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收費、收款收據,要符合本地財政局的規定。
(2)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審查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同實際情況相符合,如購進貨物的數量、品種、規格等是否和驗收單相一致,銷售貨物的數量、品種、規格等是否和出庫單相一致等,有無偽造、變造憑證從中貪污等情況。
(3)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有經辦人簽字或蓋章。對出納員而言,在具體審核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①對于外來發票和收據,應注意憑證上單位名稱、發票抬頭、品名、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各項內容是否齊全,是否有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是否有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
②對于外來的原始憑證,本單位辦理手續是否齊備,比如發票、收據等是否經過有關人員復核,貨物是否經過驗收,報銷時有關經辦人員是否簽章,是否經過領導批準等等。
③對于自制的原始憑證,同樣應審查填寫是否齊全,有關人員是否簽章,是否經有權批準人員批準等等。
(4)原始憑證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