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設備簡易計稅
我公司有一批2016年4月30日前購進的設備,現在想要出租,可以適用簡易計稅嗎?如果我想按照不同的合同分別適用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方法可以嗎?
答:可以享受簡易計稅,但是一經選擇,是全部的出租合同都用簡易計稅方法,不可以按照合同分別適用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方法。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
(六)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答:可以享受簡易計稅,但是一經選擇,是全部的出租合同都用簡易計稅方法,不可以按照合同分別適用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方法。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
(六)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