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兩處所得”個稅問題?
我們公司一位員工是在兩處取得工資收入,并且跨省,發放工資的單位都履行了代扣代繳個稅,并在主要單位買了社保,個稅到次年做一個匯算清繳就沒問題吧?
答:同一月份存在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任職單位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規定,以本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考慮其他任職單位。對于員工個人來說,應當核實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即年終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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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答:同一月份存在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任職單位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規定,以本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考慮其他任職單位。對于員工個人來說,應當核實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即年終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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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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